在咱们国家, 那个环境卫生的管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是由这些东西拼凑起来的, 比如说有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这个是2020年修订的, 还有那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这个是1992年的时候颁布的, 现在还是现行有效的状态, 再加上《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是2004年发布的, 后来在2015年又做了修订的工作, 同时还包括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这个是2014年的规定, 当然除此之外呢, 各个省、市、自治区的那些地方性的环卫管理条例, 也都是属于构成这个体系的重要部分。

在实际经营的过程里头, 企业和自然人最常遇到的情况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两项。

核心规定要点

关于垃圾清运这个问题, 那些产生了生活垃圾的单位还有个人, 都应当按照规定去分类投放自己的垃圾。而后面这个收集、运输以及处理垃圾的工作, 是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那些专业单位来负责完成的。

市容环卫: 在城市建成区的范围内, 人们不可以在这里随便把废弃物倒出来、堆在一起或者烧掉, 这一点是完全禁止的;另外, 那些从事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的时候, 相关的单位必须先去拿到和它们工作内容相匹配的那些资格证明才行, 还有它们的车辆一定要做好封闭处理来装运垃圾, 并且要严格按照规定好的线路来开。

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合理规划。同时还需要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这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迁移这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这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不改变这些设施的用途。

关于责任主体, 要严格执行谁产生就负责的原则。工业固体废物由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由户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处罚与法律责任

如果未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那么在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这边, 会责令你去改正错误行为, 同时还可以对你进行罚款处理, 具体的罚款金额一般在五十到二百元之间浮动, 不过各个地方的具体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

擅自设立垃圾转运设施或者是处理设施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只要垃圾收运单位在运输的时候, 没有做到密闭处理, 或者是导致垃圾沿途散落、遗撒, 那么相关部门就要对其进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如果这类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发生, 运营资质就会被吊销。

如果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话, 要依法拿出钱来承担给别人的民事赔偿上的那些损失, 要是情况严重到构成犯罪的地步的话, 就要去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适用注意事项

当国家法律还有地方条例同时存在的时候, 如果地方里面的规定有更严格的那些条款, 那么就要优先去使用它。

2020年修订之后的《固废法》里, “无废城市”这个概念被写进了法律条文, 各个地方也已经陆陆续续地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所以在具体执行标准上面, 必须以所在地区的最新规定作为准绳。

现在的人, 他们在进行环卫作业企业的投标操作或者运营管理工作的时候, 都必须要去仔细核实一下当地的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最新许可条件,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要能够避免因为自身的资质与要求不完全相符而可能导致的某种行政方面的处罚情况出现。